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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518号

王某与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旭权,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甲。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朗育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自2011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婚后被告存在暴力行为,2012年6月20日晚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脖子处受伤,给原告身体与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原告赌博成性,屡教不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2012年7月原告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准许。但双方未能和好,因被告家暴行为,原告被迫离开杭州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独立生活。

被告辩称:

一、原告从结婚到现在已经第5次提出离婚了,从结婚到现在,原告没有拿出过一分钱,所有开支,包括原告工作时候的养老保险、及其学车的钱都是被告出的。被告曾经有过赌博行为,但是现在已经不赌了。原告现在一直在寻找离婚的理由,不知道原告要求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原告只不过把婚姻当做跳板。

二、孩子应该归被告抚养,因为原告没有固定的居所,且孩子的学籍在被告这里,被告父母也还健在,可以带小孩。原告要每个月出800元抚养费,但原告不愿意出抚养费也可以。

三、现在双方的感情是已经破裂了,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其应该有的责任,被告做生意亏本的钱不需要原告出,但是要求原告把小孩子的钱归还出来,具体数额被告也不清楚。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的事实。3、门诊病历。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暴力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心理受伤害后进行治疗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曾出资建房的事实。5、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6个月前提出离婚的事实。被告未举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5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真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双方没有异议,与双方陈述一致,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4仅一个人签名,真实性不能确认,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郎某乙,现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就读于西湖区三墩中心小学。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并在2012年6月21日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2012年7月5日原告起诉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又再次起诉。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固定正式工作,原告现在在浙江省温岭市临时打工为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现在居住条件不及被告,现阶段小孩由被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为每个月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郎某乙由郎某甲负责抚养,王某自2013年4月起每月负担郎某乙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郎某乙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