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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517号

徐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伊玲,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伊玲,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程某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程某某以借款做木材生意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2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5分。现被告程某某仅支付利息6500元,本金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已暂无钱偿还拒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基本信息。证据二,借条3份。借条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1日,内容分别为“今借到人币贰万元整(月息贰分)”、“今借到徐某某人币贰万元整(月息叁分)”、“今借到徐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5分)”,借款人均为“程某某”。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证据三,婚姻纪录查询证明及崇阳县公安局桂花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证明户主为程某某,妻子为陈某某。

被告程某某辩称,借款是实。当时我找原告借钱做木材生意,约定好把木材卖掉就还他钱,但是现在我对外还在欠账,暂时没有钱还给原告,并不是想拖欠不还。被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依法确认的证据,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二被告程某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程某某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徐某某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20‰、30‰、50‰,借款期间被告程某某还息6500元。后原告向被告程某某、陈某某催讨此款,二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不及时偿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借贷时第二笔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0‰,第三笔借款10000约定月利率为50‰,超过了法律关于利率的上限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按月利率20‰计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由被告程某某、陈某某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借款之日起负担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6500元在利息中扣除),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程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立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