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郭志刚,城镇居民。
被告:李泓果(曾用名李洪国),城镇居民。
被告:蒋力芝,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刚与被告李泓果、蒋力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刚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泓果、蒋力芝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泓果、蒋力芝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献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