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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20号

董米芹申请执行吕冰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米芹,吕冰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董米芹,女,195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冰雪(又名吕二雪),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米芹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773.6元,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冰雪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冰雪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823.6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