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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387号

万培胜申请执行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培胜,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万培胜,男,47岁。被执行人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学波,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万培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天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