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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滑法执字第845-1号

王伟强与张国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强,张国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滑法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强,男,1976年3日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垒,男,1965年11日18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伟强申请执行张国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