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877-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4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坤银,男,44岁住遂宁市船山区。刘爱国与唐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船山执字第87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唐坤银在遂宁市工商银行的存款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坤银在工商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