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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山执字第877-4号

刘爱国与唐坤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国,唐坤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877-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4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坤银,男,44岁住遂宁市船山区。刘爱国与唐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船山执字第87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唐坤银在遂宁市工商银行的存款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坤银在工商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