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孟繁荣,农民。被告邢卫国,农民。被告王霞,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繁荣诉被告邢卫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繁荣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繁荣、被告邓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秀平诉被告邓立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平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萍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