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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814号

孟繁荣与邢卫国、王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5-01-24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繁荣,邢卫国,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孟繁荣,农民。被告邢卫国,农民。被告王霞,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繁荣诉被告邢卫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繁荣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繁荣、被告邓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秀平诉被告邓立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平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萍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