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0412号

原韩城市文洁物业有限公司与强改侠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城市文洁物业有限公司,强改侠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韩城市文洁物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文华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美萍,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锐,系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被告强改侠,女,现年约50岁,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文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强改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被告已履行了其义务,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文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振英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