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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65号

华臻与王志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臻,王志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65号

原告:华臻。

被告:王志洪。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臻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臻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华臻负担。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