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65号
原告:华臻。
被告:王志洪。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臻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臻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华臻负担。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