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君浩,农民。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君浩与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君浩,农民。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