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332-X。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被告李全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X号。被告盖曰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X号。被告林永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李全华、盖曰信、林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