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73号
原告:蒋成忠。
委托代理人:叶乐一、张瑶璐。
被告:林碎飞。
被告:李向蕊。
被告:陈孔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忠诉被告林碎飞、李向蕊、陈孔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