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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73号

蒋成忠与林碎飞、李向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成忠,林碎飞,李向蕊,陈孔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73号

原告:蒋成忠。

委托代理人:叶乐一、张瑶璐。

被告:林碎飞。

被告:李向蕊。

被告:陈孔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忠诉被告林碎飞、李向蕊、陈孔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