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负责人:俞美霞。
委托代理人:洪建明、沈锡昌。
被告:沈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沈宝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宝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沈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