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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催字第4号

申请人南京三祥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京三祥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4号申请人南京三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40号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柳三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三祥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80323190461842,出票人南京恒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无,支付行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票面金额为12889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三祥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国才

人民陪审员  程以立

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