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93号
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贤根。
委托代理人:叶建伟。
被告: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8元,依法减半收取20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