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0144号
原告:何清儒,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晶,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4小区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时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清儒与被告石河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杜世成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严军、
审判员王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清儒及委托代理人李晶、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永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清儒诉称:2010年1月18日,原告何清儒从石河子纺织厂站乘坐由唐骏驾驶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的新C064**号公交车(公交5路车)前往石河子火车站新疆天业物流有限公司处上班,当唐骏驾驶车辆沿石河子市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马厦提·哈布力汗驾驶陕B356**号(新G70**号挂)“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厦提·哈布力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骏无责任,原告何清儒无责任。现原告以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违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约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误工费10906元(31343元/年÷365天×1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25元(25元/天×37天)、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并要求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因陕B356**号(新G70**号挂)车辆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新C064**号公交车属于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所有。唐骏系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员工。2010年1月18日9时45分许,原告何清儒从石河子纺织厂站乘坐由唐骏驾驶的新C064**号公交车(公交5路车)前往石河子火车站附近新疆天业物流有限公司处上班。当唐骏驾驶车辆沿石河子市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马厦提·哈布力汗驾驶陕B356**号(新G70**号挂)“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认定,马厦提·哈布力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骏无责任,原告何清儒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0年1月18日入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左锁骨骨折;头皮外伤。住院期间,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0年2月5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1、注意休息;2、一月骨科专家门诊复诊,指导性功能锻炼,并确定取内固定时间;3、适当功能锻炼;4、继续出院带药,巩固治疗,注意休息,减少活动及体力劳动;5、有情况随诊。原告住院17天。2011年1月11日,原告再次入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行取内固定术。2011年1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1、注意休息;2、保持切口干燥;3、二周后骨科专家门诊复诊,并拍X线片;4、避免外伤;5、适当功能锻炼;6、继服出院带药,巩固治疗;7、有情况随诊。原告住院17天。以上原告两次住院花费的住院费用已由陕B356**号(新G70**号挂)车辆车主先行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及门诊检查,花费交通费200元。2011年2月21日,原告委托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及误工损失日进行评定。2011年2月11日,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作出(2011)临鉴字第050号法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何清儒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自受伤后休息治疗3个月。原告花费鉴定费1100元。另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1343元。审理过程中,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认为,陕B356**号(新G70**号挂)车主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已经为原告支付治疗费用,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应视为原告选择了侵权,故原告以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违约为由,再行要求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及数额没有异议;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无异议,对其误工费数额,请求法院酌定,对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出示、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属实的原、被告陈述、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原告乘坐的车辆为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所有的新C064**号公交车,为新C064**号公交车上的乘客,且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将其送到约定地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原告两次住院期间花费的住院费用,系陕B356**号(新G70**号挂)车主因交通事故发生为原告住院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的支付,不能视为原告对侵权责任的选择。故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在庭审中辩解陕B356**号(新G70**号挂)车主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系原告对侵权责任选择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病案,原告先后两次住院34天(17天+17天),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元(34天×25元/天)。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10.2.1,原告的误工期为70日。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原告的误工费为6011元(31343元/年÷365天×70天)。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因在住院治疗及前往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时确需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所花费的交通费200元,适当,本院予以认定。4、法医鉴定费。原告因法医鉴定所产生的法医鉴定费用,系原告在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医鉴定费11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第1至4项,合计8161元(850元+6011元+200元+1100元),应当由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石河子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何清儒各项损失8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清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世成
审判员 严 军
审判员 王 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芦艳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2013)石民初字第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二款“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