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法定代表人崔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永洪(南京金桥市场小青百货经营部业主),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B楼一楼D2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永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永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宏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