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加恩。
委托代理人:蔡振豪。
被告:缪文静。
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与被告缪文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倪维常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