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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10号

王杏芳与吕培忠、吕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杏芳,吕培忠,吕婉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拟稿:签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杏芳。

委托代理人:韩金明。

被告:吕培忠。

被告:吕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杏芳与被告吕培忠、被告吕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杏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杏芳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杏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