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签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杏芳。
委托代理人:韩金明。
被告:吕培忠。
被告:吕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杏芳与被告吕培忠、被告吕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杏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杏芳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杏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龙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