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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民终字第00041号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汉邦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汉邦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荣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儒,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力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中汉邦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世纪达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6元,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保新

审 判 员  邓 民

代理

审判员  房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