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荣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儒,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力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中汉邦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世纪达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6元,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保新
审 判 员 邓 民
代理
审判员 房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