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民受终字第2号

玉环县玉城街道白岩村村民委员会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玉城街道白岩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玉环县玉城街道白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翁庆长。

上诉人玉环县玉城街道白岩村村民委员会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其与被起诉人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书》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征地合同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上诉人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或指定异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虽与上诉人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但该块土地随后被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征用,由此该土地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被起诉人此后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基于该份合同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确认《征用土地合同书》无效,返还被国家征用的土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牟崇华

审 判 员 金立友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卢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