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薛*琴被告周*金原告薛*琴诉被告周*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琴,被告周*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琴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冬在父母的包办下举行婚礼,未领结婚证。后补领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女周*莹(现年19岁),由于双方是父母包办婚姻,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沟通不好,双方无感情。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被告常常辱骂原告且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无共同语言。为此,原告在2011年3月3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原告仍在外打工,但被告无和好的愿望,对原告不闻不问,实在伤透了原告的心。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女抚养权由女儿决定;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金辩称,1、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很好;2、双方之间的磨擦是可以避免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2月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农历10月20日生一女周*莹,1995年9月26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现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3月11日,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不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琴要求与被告周*金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