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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27号

李德友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德友,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李德友。委托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常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友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忠东

审 判 员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