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周玮。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周玮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嵇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玮,被申请人周某的代理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玮诉称,被申请人周某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周某于2012年12月1日突发急病,经医院诊断为,心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经住院治疗,周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周某不能说话,也没有任何意识。鉴于被申请人周某的身体状况,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周某与石某系夫妻关系,周玮系周某与石某的女儿。周某于2012年12月2日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神志丧失,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抢救治疗,经过抢救恢复生命体征。周某目前在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住院治疗,现处于植物人状态。以上事实有出院小结、户籍档案、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应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石某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嵇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