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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946号

魏福家与高绪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福家,高绪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魏福家,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绪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家与被告高绪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福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匡建玲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