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魏福家,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绪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家与被告高绪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福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匡建玲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