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98号
申请执行人:程丽丽,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吴锋读,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崔国霞,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吴锋读之妻。我院执行的程丽丽诉吴锋读、崔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