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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198号

程丽丽、吴锋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丽丽,吴锋读,崔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98号

申请执行人:程丽丽,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吴锋读,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崔国霞,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吴锋读之妻。我院执行的程丽丽诉吴锋读、崔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