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776号原告李广宗。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李民。被告安平县云隆通信。负责人穆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宗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辩称本案案件事实因涉及另一尚未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法应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因涉及另一刑事犯罪案件,��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安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