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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64号

陈常海与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陈常海,男。被执行人周勇,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经理。陈常海与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接受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该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的20355.8元执行到位并汇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对另一被执行人周勇,本院在执行中多方查找无下落。以上执行结果已函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应赔偿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