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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2100号

原告陈福林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陈福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陈福林,无业。委托代理人潘秋江,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负责人郭春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江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林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林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福林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