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施小松。委托代理人董凤超,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江。被告李文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青
审 判 员 马宝田
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