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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15号

施小松与王春江、李文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小松,王春江,李文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施小松。委托代理人董凤超,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江。被告李文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青

审 判 员  马宝田

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