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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刑三复字第37号

王小云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3-11-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裁判文书全文

5.0pt;mso-font-kerning:1.0pt”>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5.0pt;mso-font-kerning:1.0pt”>刑事裁定书font-family:仿宋_GB2312”>(2013)甘刑三复字第37号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被告人王小云,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2010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二看守所。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云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某甲、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刑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审理终结。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小云于2010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小云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西北侧一村民自建楼三楼承租的住房内,与其妻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王小云遂持菜刀朝谈某乙头面部、颈部及四肢等部位连续砍击,致被害人谈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谈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断左颈总动脉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头面部多处裂创及枕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加速死亡进程。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110接警记录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11月15日4时许,石某某电话报警称: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西北侧一村民自建楼三楼北侧出租屋内一名女子被杀。警方迅速到达现场,经勘查并调查发现,当日4时许被告人王小云持家中菜刀将其妻谈某乙杀死。当日6时许,兰州骨伤科医院电话报警称:该院来一名身上沾满血迹的男子自称杀了人。民警赶到医院,确认该男子系杀害死者的被告人王小云后将其抓获。石某某及谈某乙父亲先后提交书面报案材料。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二村一村民自建楼三楼一间出租房内,大门呈半开启状,门锁完好无撬痕,房内距大门10cm、距西墙20cm的地面上发现一具尸体,被一条白底粉花图案的棉被覆盖,揭开棉被可见一具呈俯卧状的女尸,尸体头部有明显外伤并伴有大量血液流出。距尸体25cm处的木桌上放有一把菜刀,菜刀刀刃上可见明显血迹。对现场发现的菜刀、地面上的血迹和尸体血液予以提取。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小云指认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西北侧一村民自建楼三楼北侧房间是其持刀杀害妻子谈某乙的犯罪现场。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小云经对12把相同类型刀具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出其用来杀害谈某乙时使用的凶器菜刀;经马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王小云即是案发当晚来到兰州骨伤科医院自称砍死妻子的男子。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5、婚姻证明证实,王小云与谈某乙于200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6、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资料证实,2010年11月15日5时许接到电话呼救,北面滩一女性死亡或失血性休克,并由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出诊。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谈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断左颈总动脉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头面部多处裂创及枕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加速死亡进程。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8、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王小云身上、现场菜刀、地面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映,经15个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血迹为谈某乙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9、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附件证实,被鉴定人王小云案发时无精神疾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0、证人石某某证明,2010年11月15日4时许,其睡觉时被隔壁女邻居大喊其绰号呼救并称王小云疯了的声音吵醒,隔壁房间还传来咚咚声。他穿衣出门去看,住在楼下的两个小伙也闻声上来。三人到隔壁夫妻所住房间的门口,听见房间里面女子惨叫并喊救命,敲门时发现门缝下的地面上有血流出来,房门锁着无人应答,后听不到女子喊叫,只听到像用菜刀剁东西的声音。他们三人各自回房间。后他听见隔壁房门打开,那男子像发疯一样大笑,并连声喊着要去新疆。待男子离开后他前去查看,见房门虚掩,门内有一张盖着东西的被子,地面上全是血。他急忙到二楼和那两个小伙商量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来后,称那女的已死亡。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1、证人王某乙、毛某某证明,2010年11月15日4时许,他们在二楼租住房内被三楼一妇女的尖叫声吵醒,他们到三楼见石某某在敲那家的房门,房内男子称没事,后就都各自回房间了。后听到男子唱着要去新疆并出去了,石某某下楼来说那女的死了,并建议报警,石某某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平时未听到那对夫妻吵架,关系挺好。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证人刘某某证明,其和谈某乙的丈夫同在“格林小镇”建筑工地打工,通过老乡认识了谈某乙,后双方彼此有好感,常在晚上互发短信聊天,再无其他往来。2010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他睡觉前给谈某乙发短信,谈某乙回复一条后再未回复。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证人谈某甲证明,谈某乙与王小云于2009年8月结婚,王小云到兰州雁滩一建筑工地打工,谈某乙随王小云在兰州租房居住。2010年11月16日接到电话得知谈某乙被王小云杀害,即向公安机关报案。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3、证人马某某证明,案发当日4时许,其在兰州骨伤科医院值班,进来一名约三十岁左右、身高165cm、头发稀少、穿深色毛衣和绿色迷彩裤的男子,面部、上衣及裤子上均沾有血迹,行为异常,且不断声称杀人了,砍死了媳妇。他谈话稳住该男子,并示意一名女护士打电话报警,随后警察到来将该男子带走。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4、被告人王小云供述,2009年其与谈某乙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4月他在兰州市城关区天庆“格林小镇”建筑工地打工期间谈某乙来到兰州,在北面滩租的住房内为他做饭,因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谈某乙常为琐事对他辱骂,压力很大。2010年11月15日凌晨,谈某乙的手机收到短信,谈某乙要回复他不允,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又因他不生育,医治未果,加之还患有鱼鳞病,谈某乙称怕给孩子遗传,不给他生孩子,并要和工地上大个子生孩子,二人再次争吵。后他去卫生间回来睡下,心烦起来,谈某乙骂他是神经病,他心里恨谈某乙,只想着把谈某乙杀了。当谈某乙起床要走,他拉住谈某乙并用左手掐住谈某乙颈部,右手拿起桌子上的菜刀在谈某乙的头部、面部和颈部砍击,谈某乙大声呼救,有人在门口询问,他未理会继续砍击,在谈某乙反抗时也砍到了谈某乙的手上,不知砍了多少刀,直砍到谈某乙不动了,他身上也沾有血迹。他将菜刀扔在桌子上,很害怕,穿上毛衣和裤子从住租房出来,感觉疯了,喊着要去新疆就下楼了,沿路步行到一家医院,告诉医生他杀人了,后医生报警。菜刀是他在地摊上购买的,木柄、不锈钢刀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云持菜刀非法剥夺其妻谈某乙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0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审判长侯磊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代理

审判员李旭东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代理

审判员毛军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二○一三年四月六日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书记员汪秦基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