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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马民初字第09号

原告赵录录与被告吕伟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马民初字第0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经法庭了解,原告赵某某已回被告吕某某家生活一月有余,且原告赵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剑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冯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