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马民初字第0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经法庭了解,原告赵某某已回被告吕某某家生活一月有余,且原告赵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剑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冯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