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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芷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张小平、宋继松诉被告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小平,宋继松,余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芷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张小平,男。原告宋继松,男。被告余子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宋继松与被告余子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宋继松于2013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占有8000元现金,要求被告返还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经自行协商,对形成的纠纷已妥善处理,二原告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宋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平、宋继松承担。

审 判 长  江 凌

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