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林邦礼。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邦礼缴纳加处罚款6000元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6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邦礼履行缴纳罚款6000元。201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林邦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良聪
二○一三年四月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赛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