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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33号

信用联社与高丽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丽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

被告高丽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