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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397号

李金兆与刘亚平、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兆,刘亚平,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兆,农民。被执行人刘亚平,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汉河大酒店。申请执行人李金兆与被执行人刘亚平、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