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兆,农民。被执行人刘亚平,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汉河大酒店。申请执行人李金兆与被执行人刘亚平、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
审判员 张燕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