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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120号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李金柱、邵江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20号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被告:李金柱。

被告:邵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被告李金柱、邵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