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
被告狄玉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0元,减半收取9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雨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