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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266号

冯玉安与贺安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安,贺安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66号申请人冯玉安,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富强乡。被执行人贺安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本院在执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冯玉安与贺安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11)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的标的为46823.9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贺安后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另查银行账户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厚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