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杨海国。
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国诉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国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江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