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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778号

杨海国与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海国,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杨海国。

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国诉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国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江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