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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43号

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徐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43号原告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科技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伍仲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彩,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行怡景公司”)与被告徐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文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隆丰行怡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丰行怡景公司诉称,2009年5月26日,被告徐飞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S069525),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2009年7月28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罗庄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17万元,期限为120个月,由原告提供担保。同时,原、被告与工行罗庄支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原告支付或贷款银行扣收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原告享有受让的全部主债权和从债权,以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正常还款,但自2012年9月1日起,被告未按时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工行罗庄支行从原告账户划走款项支付原告应偿还的贷款,截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共为被告代偿银行贷款7053.13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053.1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飞应诉后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徐飞与原告隆丰行怡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房产。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与工行罗庄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办理住房贷款17万元,期限为120个月,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原、被告与工行罗庄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原告支付或贷款银行扣收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原告享有受让的全部主债权和从债权,以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2012年9月1日起,因被告未按时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工行罗庄支行从原告账户划走被告应支付的房款,截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共为被告代偿7053.13元,上述代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成诉。上述事实,系根据原告方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徐飞与原告隆丰行怡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原、被告双方与工行罗庄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垫付银行贷款后,依据上述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7053.13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代为垫付款项实际损失只限于垫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应从原告代偿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徐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质证,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飞偿还原告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053.13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季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