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黄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建勋,男,汉族。
被告:王远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与被告王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