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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民初字第838号

黄红与王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红,王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黄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建勋,男,汉族。

被告:王远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与被告王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