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原告:曾×廷。
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富。
原告曾×廷诉被告秦×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冯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廷的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富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廷诉称,原告是“凯峰制衣厂”(未注册)的经营者。2011年4月,被告化名为“秦冬”在增城市新塘镇东华鱼岭开发区内租用商铺成立“东戈包装部”。在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又化名为“秦东”,在增城市新塘镇采取口头协议订立合同的方式,要求原告为其加工牛仔裤,利用收货后拖延支付加工费的手段,拖欠原告加工费133530.9元。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司法机关处理。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加工费133530.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富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增城市新塘镇经营“凯峰制衣厂”,该厂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4月,被告化名“秦东”,在增城市新塘镇东华鱼岭开发区内租用商铺成立“东戈包装部”。在2011年4月至6月8日期间,被告通过口头协议订立合同,让“广州市增城红胜服装工艺厂”、“鸿发加工厂”、“嘉鸿加工厂”、“万太工艺厂”、“鑫源绣花厂”、“凯峰制衣厂”、“东莞鸿胜服装厂第四车间”、“蜀粤制衣厂”等多家工厂为其加工牛仔裤,在收货后拖延支付加工费并逃匿,共诈骗上述工厂加工费人民币930259.05元(其中诈骗“广州市增城红胜服装工艺厂”加工费403322元、“鸿发加工厂”加工费106768.9元、“嘉鸿加工厂”加工费58368元、“万太工艺厂”加工费24130元、“鑫源绣花厂”加工费23153元、“凯峰制衣厂”加工费133530.9元、“东莞鸿胜服装厂第四车间”加工费68427.9元、“蜀粤制衣厂”加工费112558.35元)。2011年12月7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9月10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984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201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984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被告通过口头协议订立合同,让原告经营的“凯峰制衣厂”为其加工牛仔裤,拖欠原告加工费133530.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3353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13353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曾×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秦×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志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黎剑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