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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00091号

商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不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00091号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商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佟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