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商初字第38号

徐万忠与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万忠,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38号

原告:徐万忠。

委托代理人:周锋。

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圣胜。

委托代理人:李轶。

原告徐万忠诉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