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5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德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昌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尔光。
上诉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尔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