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119号原告丹阳市练湖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园区经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练湖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练湖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丹阳市练湖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