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东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峰。
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管辖问题有所约定,因此,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牟崇华
审 判 员 金立友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