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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38号

王少峰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东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峰。

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管辖问题有所约定,因此,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牟崇华

审 判 员 金立友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