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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430号

卜少瑛与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卜少瑛,沈天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卜少瑛,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沈天保,男,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卜少瑛诉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瑛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少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少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锦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