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卜少瑛,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沈天保,男,成年,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卜少瑛诉沈天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瑛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少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少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锦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